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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頒修訂本縣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乙案

函頒修訂本縣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乙案,於104年8月1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;
一、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E號函暨教育部104年1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3444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各校參閱本公告之附件,檢視修正貴校之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辦法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最遲於104年9月30日前函報本府備查。
三、檢附「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全文及修正對照表乙份。
四、如貴校已送函本府備查,無須理會本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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